清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调整?(2021)

导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本缴存年度内只调整一次。请缴存单位于7月19日-8月31日的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220元(最高缴存额5572元)

  (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

  (三)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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