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远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导语 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月份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
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2〕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2〕1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月份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2.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执行新标准,并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
三、设立年度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不低于134元/人·月,月低保实际补差发放不足134元的,按134元发放,即在2021年标准128元/人·月基础上提高5%。
四、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五、切实加强供养资金监管。各地应按时足额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各地要运用信息系统,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2022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清远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