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住房公积金缴存降低比例,缓缴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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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按现我市规定的8%-12%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原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8%的。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但按现我市规定的8%-12%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市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单位应于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提出缓缴或者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如果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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