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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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申请人家庭第一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住房套数认定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认贷”标准。“认房”,以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产套数为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认贷”,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信息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贷款记录与不动产查询信息属同一套住房的,可合并计为一套。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能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无法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不予贷款。
(六)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两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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