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税标准

导语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赡养老人支出是指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具体扣除政策说明详见正文。

  清远市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税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扣除标准: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

  三、扣除主体:

  1、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2、非独生子女: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四、注意事项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024年清远个税退税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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