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低保的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导语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等!

  清远市低保的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二是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是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是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经信息化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完成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减,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

  经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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