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提交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5.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属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属夫妻投靠的除外。
兄弟姐妹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提交户主同意申请人入户的《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和户主的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5.申请人须在被投靠人的户籍地内〔同一县(市、区)〕无个人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提交在入户地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若申请人属已婚的,同时提交在入户地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由乡村迁往城镇或城镇之间迁移的,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该地址,如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集体户口。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 “粤居码”等电子证照);
2.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半年以上);
3.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入户声明》(附件 3)及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同时须该房屋地址原居民家庭户口迁出后,再办理申请人的落户迁移。申请人在办结落户迁移后,如有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投靠入户该地址,需经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