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清远佛冈县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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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员或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或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4.申请家庭不拥有非营运机动车辆(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线标准按照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70%确定,即家庭人均月收入1370元以下;
6.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述条件且至申请之日止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
(二)外来务工人员
在本县稳定就业,并与务工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一)2、3、4条的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无房人员,可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范围。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只限于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配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
(三)新就业人员
自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本县申请人工作地本人及其父母无私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已办理社会保险缴交手续的新就业人士,可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范围。新就业人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可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县住保办提出。
二、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佛冈县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
5.烈属、残疾军人、残疾人,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产权人产权登记证明;
8.就业证明;
9.申请人个人农业银行账号;
10.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户口所在地无享受住房保障证明;
11.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供大学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均加盖单位公章)和户口所在地无享受住房保障证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地址
申请人如属本县户籍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申请人如非本县户籍向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县住保办申请。
如有疑问,可咨询佛冈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佛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605室
办公电话:0763-4275035
四、受理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并于2017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家庭纳入本年度我县住房保障范围,2017年6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家庭将纳入我县下年度的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