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垃圾处理费是多少?
导语 中心城区征收范围:清城区下辖街道(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市区中心区域及其他纳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区域;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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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类住户 |
户 |
14元/月 |
包括暂住人员住户、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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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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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产经营企业(含商业广场及市场)及商务性酒店、酒楼(含餐厅、饭店、旅业、冷饮店)、娱乐场所等垃圾量较多的经营场所 |
桶 |
25元/桶 |
按每月实际产生的垃圾量(240L/桶)收取,不足1桶按1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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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范围为日杂、粮油、诊所、药店、服装、家具、生鲜果蔬、鲜花、废品回收、美容保健等垃圾量较少的经营场所 |
经营面积≤50㎡ |
间 |
25元/月 |
每月产生的量少于2桶,按间收费,每月产生的垃圾量达到2桶,按2桶(含2桶)计算,超过2桶的,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算。 |
经营面积>50㎡ |
㎡ |
0.90元/㎡/月 |
按测量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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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环卫部门批准自运垃圾到转运站的单位或个体户 |
桶 |
20元/桶 |
自行搬运到清运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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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非居民类收费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价格管理。 |
减免政策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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