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导语 清远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现金报销业务承办部门

城镇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业务按参保地属地化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镇医疗保险科负责。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办理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社会保障卡;

6、身份证;

7、银行账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地点:参保人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申请

1、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4、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5、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完成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标准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住院报销政策

住院医保报销费用=(住院总金额-医院起付标准-自费项目费)×报销比例

注:①起付标准本地住院基层卫生医疗机构300元/次,其余一级医疗机构500元次。

②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基本医疗、大额补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均执行参保地标准。

③除“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需符合条件才能申请报销外,其余人员的医疗报销直接一站式结算,无需参保人另外申请。

(关于“因病致贫家庭”的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请查看知识点“如何申请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④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5万元,职工大额补充保险53.5万元,职工大病保险30万元。

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30万元。

温馨提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虽然为居民提供了基础保障,但是相对而言保障较低,主要保障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商业健康险进行充足保障。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清远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并在对话框回复【医保】,即可获取缴费,查询入口,缴纳指南,咨询电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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