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不动产法院裁定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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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符合办理的个人、企业、机关单位
所需材料:
1.《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
4.《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原件)》
5.《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6.《房屋测绘报告表(原件)》
7.《房屋产权查询证明(原件)》
8.《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执行裁定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收件(交易中心窗口)→审核(交易中心主任)→审批(房管所副所长)→缮证、发证(产权股)→归档(档案室)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办事窗口:
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
咨询电话:0763-336371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清远各区县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费用:
1. 土地登记费:证书6元/本。
2. 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3.小微企业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