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办理指南

导语 清远本地宝为大家带来关于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办理指南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各位带来帮助。详细情况请关注下文↓↓↓

办理条件

1. 予以查询的条件: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不予查询的情形:

(1)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在登记区内的;

(2)查询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3)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办理材料

情形一: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对象1:买房办银行按揭用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 2.查询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未满18岁小孩的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2:出无查询结果证明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2.查询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3:不动产情况证明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2.查询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3.单位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情形二:查询不动产基本状况及原始登记凭证

对象1:权利人是个人的,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2.查询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3.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2:权利人是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表,收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件1份,复 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对象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因办案需要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可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1.查询时须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单位介绍信或调查取证函,收原件(1份); 3.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可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时须提交: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单位介绍信或调查取证函,收原件(1份); 3.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有关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可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查询时须提交: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 2.仲裁机构或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对象6:律师、法律工作者可以查询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不动产原始登记凭证(可按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时须提交: 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律师证或法律工作者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3.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受理通知书,核原件,收复印1份4.授权委托书,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单位介绍信,收原件(1份);

对象7:不动产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查询时须提交: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收原件(1份);2.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核原件;3. 继承、赠与和受遗赠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4. 当事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5. 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注: 查询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查询结果。

办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二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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