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远特殊人员医保怎么缴费?(附特殊人员范围)

导语 特殊人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外市居民医保的特殊人员,不再享受我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一、特殊人员医保缴费相关信息:

  1.享受全额救助人群:

  特殊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外市居民医保的特殊人员,不再享受我市居民医保资助参保。

  2.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相关主管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特殊人员名册提供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在缴费期内有新增特殊人员或人员身份变更的,须在12月15日前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人员信息变更名单。

  3.参保核定时间: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员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医保服务中心。

  4.具体缴费方式:

  由市医保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缴费,并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到账后,由市医保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5. 中途参保:

  落实特殊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允许未参保的特殊人员在身份确认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和身份变更,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6.退费或追缴:

  参保缴费期间(2024年9月——2024年12月31日)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特殊人员但个人已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退还;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发生身份变化的,不再进行居民医保费退费或追缴。

  二、清远市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享受全额补助的特殊人员范围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①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负责部门:各级民政部门)

  ②纳入监测范围的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负责部门:各级乡村振兴部门)

  2.其他符合全额资助参保条件的特殊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①具有清远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三级的残疾人和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负责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扶助对象的条件。(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③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且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女孩。包括符合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人群范围应同时符合《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及《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奖励优惠对象的条件。(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④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经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符合收治条件且已收治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⑤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精神病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⑥麻风病患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麻风病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⑦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负责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⑧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烈士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五老”人员。(负责部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资助参保特殊人员享受医疗救助保障人员范围: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及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在特殊人员身份有效期内同时享受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待遇,其他特殊人员仅享受资助参保。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清远本地宝】公众号,聊天对话框回复【居民医保】可获医保缴费/查询入口、缴费指南、特殊人员范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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