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须知

导语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温馨提醒

  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

  (三)违规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四)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情形、处罚种类、数额对流动人口或者相关单位、个人实施处罚的;

  (六)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七)将工作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的;

  (八)违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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