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导语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
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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