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导语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对象

  按照自愿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范围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 、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所需资料见下表

  注:若纳税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该业务

  ①需提供下图中办理所需资料的原件;

  ②本人办理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需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线上:粤税通小程序或广东税务公众号

  线下:清远各地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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