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佛冈县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实施细则
导语 在佛冈县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
佛冈县公安局施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佛冈县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佛冈县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佛冈县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与申请人同户的配偶、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四)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主迁人的,提交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主迁人与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第三条 在佛冈县范围内的单位宿舍、租赁房屋或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三)同户内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四)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件;
3.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入户的材料;
4.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五)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人须向公安机关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签发的《清远市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满半年以上);
2.房屋租赁合同(满半年以上);
3.房屋产权人身份证件;
4.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六)居住在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4.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七)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第四条 在佛冈县范围内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户、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或其他公共集体户。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入户申请审批表》《居住声明及入户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三)与申请人同户的配偶、父母、子女可随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明确显示亲属关系的除外);
(四)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情形的证明材料;
(五)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入户的材料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可在居住地相应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户、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或其他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六)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随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迁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第五条 其他说明
(一)关系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证;
5.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6.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7.亲属关系公证;
8.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二)亲属关系的定义:
1.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其他近亲属: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
(三)公民登记户口应按家庭户、工作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体户,设立集体户条件以及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符合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条件的,应按照户口迁移“一站式”有关规定。
(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六)连续居住满半年的认定材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缴纳社保、医保满半年:近一年内在佛冈县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提交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社保缴费清单;近一年内在佛冈县辖区内参加职工医保累计满半年或参加当年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提交医保经办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凭证》;
2.连续就读满半年:对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需提交《学籍基本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
3.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对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受理单位通过公安机关业务系统进行核实;
4.其他符合连续居住满半年的情形,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已连续满半年以上的信息为准。试行以粤居码登记居住信息作为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证明材料,群众办理业务出示粤居码登记信息的,经公安机关核验符合居住登记满半年的,不再向申请人收集居住证明等证实居住的纸质材料。
(七)立家庭户的房屋,必须是规划为住宅类的房产,不包括厂房、仓库、商铺或其他用途的房产。每一独立产权住宅房屋,原则上只允许立1户。
(八)落户只作户籍变更登记。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员资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九)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家、省和市对户口迁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佛冈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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