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本地户籍居民)

导语 清远市清新区本地户籍居民公租房申请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条件是什么?在哪办理?清远本地宝为你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 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

(二)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扶养关系, 包括申请人及配偶、 子女、 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区城镇户籍的居民, 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三)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70元以下,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四) 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 (人均5万元以下);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或自有形式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 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 全成本微利房)、 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 拆迁安置房、 军产房、 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六)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七) 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请在公示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申请期内携带上述的证明资料自行到户籍所属地镇政府或市场和房产管理站领取 《申请表》申报。太和镇户籍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申请表》 申报,将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办理材料

1. 《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以下称“ 《申请表》 ” );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 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6.烈属、 残疾军人、 孤老、 残疾人、 有见义勇为事迹的, 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现租房居住的需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包括劳动合同、 社保证明、计生证明等) 。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及合同等资料, 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一)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清新区住保办进一步审核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清新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四)复核:清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清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六)清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办理地点

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166号 (原清新工商局三楼)

联系电话: 5814913

办结时限与费用

法定期限:72工作日

承诺期限:72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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