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大学生可领取的补贴汇总

导语 清远大学生满足条件即可以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灵活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就业,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补贴。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2. 劳动者到粤东粤西粤北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博士按每人10000元、硕士按每人7000元、其他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注册登记是否在清远市(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范围);补贴对象是否属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社保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日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条件: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技能提升补贴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省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被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在网上办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申领网址: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400749649104440511002001

  一次性创业补助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创业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并租用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申请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补贴对象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联系方式:

  1、就业扶持政策(除技能提升补贴外)、基层从教从医上岗退费政策

  办理单位: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咨询热线:0763-3365950

  2、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单位: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培训教育科

  咨询热线:0763-3364400

  3、创业扶持政策

  办理单位:市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咨询热线:0763-3380205

  4、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补助

  办理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

  咨询热线:0763-3366161

  5、清远市各县(市、区)就业政策咨询和服务联系电话

  清城区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0763-3308335

  清新区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0763-5833506

  英德市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0763-2236886

  连州市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0763-6678091

  佛冈县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13360930927

  连山县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18998354189

  连南县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18023339888

  阳山县人才驿站(乡村振兴人才驿站):13927656588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清远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并在对话框回复【大学生补贴】,即可获取清远大学生补贴汇总,基层就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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