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电动自行车处罚条例

导语 清远非机动车处罚条例的部分条例中,电动车违法行为最低处罚金额为20元 。市民朋友们不论骑行哪种电动两轮车都一定要戴好头盔,安全骑行!

  清远非机动车处罚条例

  非机动车相关处罚条例:

违法行为

依据

处罚

标准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法》第18条第1款、第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8项

50元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法》第35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1项

50元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法》第36条、第57条第2种行为、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法》第38条、89条、《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法》第57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第9项

50元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法》第59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第59条、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法》89条、《省条例》第55条第2款

20元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条例》第71条第2款、第89条、《省条例》第37条、第55条第2款第3项第1种行为

50元

  说明:

  1.《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省条例》是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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