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清单
导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非按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申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东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购买一手楼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2.购买二手楼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二手房购房合同;
(5)不动产登记证;
(6)交易转账记录;
(7)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3.购买征地补偿增大面积住房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4)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5)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4.购买拍卖房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裁定书;
(4)增值税发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据;
(5)不动产登记证;
(6)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二)自建房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建成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建成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买建筑材料等相关发票或收据(本市农村建房需提供);
(4)不动产登记证、建房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本市城镇建房或外市建房需提供);
(5)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建成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建成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不动产登记证、翻建住房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
(4)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翻建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危房大修)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完成大修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完成大修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提供县(市、区)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大修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结算发票;
(5)不动产登记证;
(6)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可申请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次提取(需偿还贷款本息1个月或以上)
(1)缴存人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前购买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离婚后购买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本或未婚承诺书);
(3)经购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4)购房增值税发票;
(5)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6)最近1个月还贷流水(申请提取前发生变更还款方式、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缩短或延长借款年限、变更还款人等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期间的房贷对账单);
(7)申请“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等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材料。
(二)非首次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最近1个月还贷流水(最近一次提取后变更还款方式、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缩短或延长借款年限、变更还款人等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期间的房贷对账单)。
三、租房自住提取
(一)租住商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缴存人身份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
(1)缴存人身份证;
(2)清远市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房租发票;
(4)缴存人子女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文书(申请多子女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时提供)。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
(1)缴存人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收据或房租发票。
四、销户提取
(一)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缴存人身份证。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缴存人身份证;
(2)离、退休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或单位证明(女满55岁、男满60岁可不提供)。
(三)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缴存人身份证;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证。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只能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他人不得代办)
1.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请的
(1)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缴存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
(4)若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提供承诺书;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多人的,具体办理提取事项的人员需提供其他全体第一继承人的授权书;
(5)缴存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入该卡,开户银行需满足本指南注意事项第三点)。
2.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第一继承人申请的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3)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遗赠等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继承或遗赠的判决书;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的,需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明确将住房公积金转入一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保管,并依法与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协商分配。
五、家庭突发事件提取
(1)提取书面申请(需列明患者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缴存人身份证;
(3)缴存人配偶、子女或父母、遭遇突发事件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户口簿无法证实的,提供人事档案中个人信息表复印件(含缴存人个人信息及家属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医保结算单。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1)缴存人身份证;
(2)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为缴存人父母的,需提供缴存人出生证或户口簿;房屋所有权为配偶父母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出生证或户口簿);
(3)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4)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加装电梯费用分摊书面协议;
(6)加装电梯的施工合同;
(7)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工程建筑费用的发票;
(8)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注意事项:
1.上述材料除有特殊说明外只需提供原件,无需复印;
2.缴存人线下申请提取应提供与开户建缴时一致的证件原件;
3.申请办理提取时缴存人需提供本人在以下银行开设的储蓄卡(不支持信用卡、II类卡、III类卡),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清远农商银行或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招商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东莞银行;
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申请的购房提取,后续可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