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户口迁移办理条件
导语 在清远市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
(一)亲属投靠登记户口
1.在我市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城镇地区的,可近亲属投靠登记户口。
2.在我市乡村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被投靠人的户口登记在我市乡村地区的,可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登记户口。
(二)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登记户口
1.在我市范围内,居住在属本人、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2.在我市城镇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可在该居住地址立户登记户口;如房屋产权人不同意或者不符合立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3.在我市乡村地区,居住在单位宿舍或者租赁房屋或者由其他近亲属提供无偿居住的房屋等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公民,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4.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公民,不符合落家庭户情形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相应的单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登记户口
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引进人才入户
1.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或者公共集体户。
2.具有中职(中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的人员,或者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在我市城镇地区经常居住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一并迁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并关注【清远本地宝】公众号,聊天对话框回复【户口】即可获取清远户籍业务办理入口及办理指南(户口迁入/迁出/补办)、办理地点、户口相关政策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