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清远市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通告

导语 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 (市、区) 管理部负责受理缴存人申请。

  各县 (市、区) 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清建 (2022) 127 号) 精神,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 (市、区) 管理部负责受理缴存人申请。

  二、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 30 日内为相关缴存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协助、督促工作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拨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内全部预售资金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三、当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司》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缴存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积金管理机构。因缴存人自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的,缴存人的提取行为将被视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政策解读.docx

  附件2.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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