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如何认定?
导语 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详见全文!
家庭名下住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认贷”标准。“认房”,以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产套数为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认贷”,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信息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贷款记录与不动产查询信息属同一套住房的,可合并计为一套。
【第二套房认定标准】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能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无法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不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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