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导语 清远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条件是什么?在哪办理?清远本地宝为你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②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抵押人为土地储备机构的,提交国土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收复印件(1份);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④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⑤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 要求办理。

(2)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②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③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④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收复印件(1份);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

⑥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的,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收复印件(1份)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收复印件(1份);

⑦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收原件(1份);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含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收原件(1份);

5.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变更的、抵押物面积变更的、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提交),收原件(1份);

6. 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因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范围、抵押顺位变更、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收原件(1份);

7. 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对个人更名的证明或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及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房屋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交),收原件(1份);

10.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提交),收原件(1份);

11. 利益保证书(属抵押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房屋的提交,登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房屋门牌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除外),收原件(1份)。

12. 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已办落宗的证明(首次登记已办的可免)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土地登记费:证书5元/本

2.房屋登记费:

(1)住房登记(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80元/件;

(2)非住房房屋登记(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550元/件。

3.小微企业免征收。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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