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房屋所有权转移注销登记指南

导语 清远房屋所有权转移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条件是什么?在哪办理?清远本地宝为你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2)境内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不具备独立非企

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1份)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3)境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复印件(盖公章)(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收原件(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1份);

(5)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未成年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1份);港澳同胞提交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1份);外国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发的居留证或翻译成中文并经依法公证或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委托办理的,提交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收原件(1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凡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交监护公证书,收原件(1份)或监护人证明文件,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1份),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复印 件(1份);代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应依法公证或者认证,收原件(1份)。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 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收原件(1份);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含预告登记证明),收原件(1份);

5.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证明(合同被解除、撤销、宣告无效或已履行完毕),收原件(1份);

6.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确认预告登记无效或失效的生效法律文书,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

2.收件人员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若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齐后受理;若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若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补齐后重新受理);

4.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

办理地点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和富广场首层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4月-9月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

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咨询查询:0763-336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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